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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两年,但现在还有两个季才满两年。因总公司调整,我们决定不再代理这个牌子,该客户可选择继续和总公司合作,也可终止合同。现在客户找我们说早我们赔偿他的损失,赔偿他装修的费用。合同上有写明:乙方年进进货额不得低于六十万,必须积极参加每季的订货会,不得掺索玛品牌以外的其他货品。如湘府百货特别要求,甲方不同意乙方加副牌,乙方将存货(第一年净进货的百分之百,第二年净进货的百分之五十)退给甲方,甲方在三个月内退乙方品牌保证金及货款,乙方的道具款不返还。现在客户的年净进货额没有达到六十万,而且还掺货,客户的说法就是我们明知道他掺货,还依然给他发货,意思是认可他。

其他 2017-01-23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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