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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初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第三人证明但不是公证处),合同约定2011年1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买家承担所有过户费用。2010年12月中旬临汾市房产局停办了集资房过户。现在,听说再办理过户时增加了土地收益金收费,并且政策也说土地收益金由卖家承担。 想咨询的是,合同约定买家承担所有过户费用,政策变化增加了土地收益金收费这一新的房产过户收费项目,政策也说土地收益金由买家承担。从法律上说,土地收益金这一增加的收费项目应该由谁承担呢?

其他 2011-06-02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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