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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和朋友租住一个一套2的套件,与房东发生了一些纠纷,原本和房东签了一年合约,合约到期我们续租,由于都合作了一年了,便没有签合约,只是口头约定,我和朋友就继续租房,现今由于房子电路有问题,委托房东找了修理工,修好之后房东拒绝付款,且要求我们搬出房子,房子还有两个月到期,且以房子有损坏为由拒绝退还一个月的房租押金,请问现在怎么处理,才能把押金要回?

其他 2018-03-20 1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2、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由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你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则应由你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对于委托到期:委托事项有期限的话,代理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代理职责,超过委托期限的行为,委托人是可以不认可的,如果委托人不认可超期的代理,则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如果委托人对超期代理的行为予以追认的话,也是可以的,这样就会产生有效代理了,代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 你好,建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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