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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一个1995年征用XX厂的合同制工人,2008年9月3日,本人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伤了脚,去单位后,因为脚不能走路,只好去医院检查,结果是脚骨折,要休息一段时间,我请医院出据了证明,并托人带到单位,并打电话请假。(从2008年9月3日起,单位也没发过一分钱),2008年12月上旬,本人去单位上班,单位不按排工作,我只好在单位办公室帮助扫地、倒水。2008年12月17日,单位给我出据了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我有权要求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因为我的工龄是14年)原来订的合同期限为是2007年9月30至2009年9月29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裁员,应当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我单位基本没有比我工龄长的工人了,请问单位有权这么裁员吗? 本人多次去单位,至今未果,请问律师,单位这么做违法吗?

仲裁 2009-02-28 2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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