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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某公司将公司的某一工序以单件计价形式承包给洪某,合同上注明是“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一年,某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产值不低于1万元的工件给洪某加工,机具由x公司提供,人员由洪某配备,按照x公司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交付产品。在合同中还约定,不按照x公司的时间(工期)和质量要求的完成,x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发放余下工资,如果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话,x公司有权追究洪德赔偿责任。但洪某在只做了两月后就不做了,并且把洪某的员工全部撤走。造成x公司一时间找不到人,发包不出去造成啦不少的损失。

其他 2011-06-02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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