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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女朋友去开房,用微信转了她10000块钱,她现在报警了说我偷了她10000,警察也立案,我女朋友说让我还给她就可以了,然后去撤案,警察说这是刑事案,不给撤,后来我也去派出所处理,警察说算我投案自首,让我取保候审,我想问我现在会判几年?后面怎么处理的好

刑事辩护 2018-12-26 19: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  刑事诉讼法把立案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以及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及时地作出立案决定,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侦查或调查活动,就可以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因此,正确地运用和执行立案程序,能够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  (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犯罪行为的受害单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义要求的支持,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同时,正确执行立案程序,严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条件,可以保证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立案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执行立案程序,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分析研究某地某时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 属于自首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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