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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山东日照市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去年接受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对其发包给一家建筑企业的商品房建设施工工程进行审价,该委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跟建筑企业无关。直到现在我公司才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的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企业将结算报告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接到该结算报告后60日内没有答复或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该结算数额”。在接受委托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明确提醒我公司有这样的约定,我公司也没有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到现在早就过了60天的约定。建筑企业提交的结算报告中工程款额是800多万,我公司审价后的金额是600多万。现在建筑企业坚持按合同约定结算800多万,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建筑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800多万元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企业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是我公司审价时间太长超过了60天的期限,要求我公司赔偿200多万的损失。请问律师,我公司应否赔偿该损失?

其他 2011-05-27 12:5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应否赔偿,视你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委托合同而定,合同中有无约定审价时间? 2、审价时间与其第三方合同约定的60天相冲突,开发公司有无告知? 3、如果没有,你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 你好:不需要赔偿,合同对象并非是你们
  • 你公司审计时未注意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的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
  • 你好,不需要赔偿,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告知你们审价时间的约定。
  • 需要查看你公司同开发公司之间的协议,才能判断
  • 如果你与委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中没有相关审价时间的约定,而且该公司也没有告知你有关他们双方签订合同的详细内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1、应否赔偿,视你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委托合同而定,合同中有无约定审价时间? 2、审价时间与其第三方合同约定的60天相冲突,开发公司有无告知? 3、如果没有,你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 不用赔偿。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开发商与建筑企业的合同不能约定你们,你们不必承担他们所签订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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