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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是一名船员在公司干了20年了,突然公司以莫须有的原因与我解除了合同,具体的就是把我从一条船上的船长调到另一条船上干大副去,我不去,我问他们原因,公司领导说没有原因,以工作的需要为由,就这样公司与我解除了合约,并且还要让我缴培训船长的费用6000多元,由于公司欠我的钱,所以那6000多也让他们扣去了。我们是施工工程船,公司规定我们每月只准休6天,这六天也要扣除大部分的工资,一天只给留20元的生活费,,加班更是白加,就是法定节假日也是这样。那6000多的培训费公司说必须在公司干满十年才行,就是合同到期了在公司任职不到十年也必须缴,可他们原先也没这个规定,就是现在也没有,纯是他们凭空说出来的。而我说在公司最近十年的节假日加班也不止这几个钱时,他们说这公司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否则连我的手续都不给办,而这个公司还是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请问律师:我这事应该怎办?

其他 2010-08-07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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