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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农村建筑队,一共十几个人,干一些小活,2015年11月,王长海通过和他同村的人介绍想进建筑队找活干,因为当时建筑活不多,用不了多少人,所以不想用他,但因其本人和同村人反复说,才同意。结果在干活的的过程中(工程为数工,即干一天活,由雇主按人数支付工钱),由于往架子上递砖有些费力(一般情况下根本无需借助其他辅助设施)。但王长海在没有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在脚下垫了块空心砖,然后人站在砖上面往上扔砖块,在扔的过程中,脚下不稳,结果扔起的砖块掉落,整好落在其腹部。发生事故后,由我亲自找车把他送到县医院进行了救治(我交给医院5500元),检查结果是小肠上砸了个口子,医院组织进行了手术。据其本人说手术费一共花了12000多元。其后,王长海找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医疗鉴定,结果为十级轻伤。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院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1年80元*365天),全部合计一共将近8万元。我想咨询下,我有多大的责任,雇主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长海本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他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工伤赔偿 2017-02-08 19: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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