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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在现公司上班4年,上班前说好工资是3000一月,第一年有9个月没有和我签合同,第十个月才和我签订了一个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4000一月,但合同上未注明工资,合同在2016年11月到期,公司未续签,公司开会说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因公司效益不好,决定降薪20%,11月份没有降薪,因公司规定当月工资是次月15号发,加上2017年1月要过年,所以公司在2017年1月25号才发了去年12月的工资,工资被降了20%,可以告公司吗?怎么告?谢谢。

离婚 2017-02-06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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