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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从13年9月到14年的12月,合同到期单位不想跟我续订劳动合同,就按照合同里当时约定的工资补了我一个月半的工资,但是我每个月的收入是基本工资+租房补贴+餐补+加班费,还有奖金(奖金和工资不是同一张卡,打到我另外一张卡里),这样算的话,我的月平均收入远不止合同里约定的基本工资,单位是应该按照合同上的工资还是我实际每个月的平均收入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呢?2、单位年终是有双薪发放的,但是现在单位以我年终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发给我,我想是不是单位本来就不想跟我续订劳动合同,就在年终考核上做文章,之后就能以公司的相关制度为由拒绝发放(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度中并没有找到相关的条文规定),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符合相关的规定呢?期待您的解答,万分感激!!!

离婚 2015-03-25 0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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