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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2008年12月参加工作,月工资800元,2009年5月发生工伤事件,工作半年期间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办理社会统筹保险,2009年12月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2010年3月号西安市劳动能力工伤鉴定十级伤残,部分生活不能自理。2011年2月,工伤职工提出仲裁,2011年3月,单位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再次提出申请,2011年5月,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结论:工伤十级伤残。现在因公伤残一直没有工作,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单位从2009年10月已停发工资,未享受任何工伤伤残待遇。职工发生工伤事件,单位没有在第一时间作出积极救治,单位只报销了指定性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现在劳动仲裁以开过厅,双方答应可以协商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将会出仲裁。我们主张要求单位办理工伤统筹保险,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住院在家护理费,伤情后续检查理疗费等共计13万多元,单位提出我的主张赔偿费用有些高,请教优秀的法律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合法的补偿费用详细计算标准是多少?谢谢律师朋友

调解 2011-05-28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3156元/月×6个月=18936元;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3156元/月×6个月=18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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