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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我儿和儿媳连带偿还我人民币28万元。我申请了执行,儿和儿媳没有离婚住在结婚时的房子里。另外有一套门头房是儿的产全房一直对外出租。我申请执行这套门头房拍卖还我28万元。法院定若拍卖只能给我拍卖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房子能卖出价30万给我10万儿媳10万,儿给10万。]剩下的18万他俩各9万,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要。我问为什吗?法院回答[为保障他俩最低生活标准]我说他俩没有离婚,法院说[若他俩离婚啦不就没有房子住啦吗]。这事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有什么法律依据?我请谁能帮我打这官司?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2-27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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