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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抵押权和工程款为同一土地厂房,在同一中院申请执行,该工程合同约定2004年7月31日竣工,2005年11月23日领取了产权证,2007年1月6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以部分房地产抵债协议,2007年1月29日发包人又将该房地产全部抵押给了我,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9月20日承包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归还工程款,经法院协调达成了分期归还工程款的民事调解书,该工程己明显没在六个月内主张优先权,已经成为普通债权,应该不能对抗我的抵押权,而法院在执行中强行将抵押物部分划分给承包人,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11-22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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