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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方依据判决(判决乙方给付甲方7万元人民币)申请法院执行乙方,双方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一个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原文是:一、乙方将位于临街5号楼三楼东户房屋一套,面积80平方米抵给乙方, 判决书上确定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甲方将位于五号院内甲方占有的两套车库退还给乙方, 乙方可自立院墙将乙方的车库与甲方的房屋隔离,甲方不得干涉。房顶的不锈钢围栏应由甲方拆除 乙履行了第一条将房子交付甲方后,甲方同意法院执行终结(该和解协议存入法院执行卷宗)。法院执行终结后,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协议第二条(第二条不涉及执行)。甲方不履行。乙方能否依据该和解协议作为证据起诉甲方?(注:该车库原来就是乙方的,甲方一直站着不腾房)

其他 2011-05-31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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