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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单位效益不好,经常拖欠工资。我上有老下有小,迫于无奈我于94年请长假南下打工。当时子弟学校领导只是口头同意我走,没有给书面的批示。我离校后的工资学校留作教育经费了。我就成了实质上的“俩不找”员工。后来企业的效益越来越差,就把学校教师交给了洛阳教育局分配到各地方小学,由于原任校长调走了,新任校长在这期间没通知我。后来我找了回去,答复我的工龄已经作废了。我只好哭着离开那个叫人伤心的单位。 现在我已过了退休年龄,找工作也挺费劲。我68年下乡当知青,72年回城上工农兵师范大学。离开原单位时已经有20多年的工龄。我的档案还在原单位。我离开学校前的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吗?谢谢律师为我解答。

教育 2011-09-07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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