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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和老板提出辞职并说明了希望2月底离职,老板1月20日回复说交离职申请书,我也在1月21日提交了离职申请书,然后2月6日才说三月底才能离职,并且说没有批准我二月底离职,如果我坚持2月底走,算我“执意自动离职属于你的单方面违约我们不会发工资并且会根据情况追究部分或者全部本月社保工资”,请问我的情况,我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我的老板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7-02-09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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