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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8月底入职,与公司签订2年的合同,试用期2个月。然而到了发2016年11月份的工资时发的还是试用期工资,当时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人事部搞错,下个月发工资时会一起补发,也在工资条上签字说明并拍照为证了,但之后却没有补给我。然后在年假前倒数第二天突然被通知已被辞退,最后一天也不用来了。现在公司给出的结果是:1月份的工资按打卡的天数算+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这样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 2017-02-10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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