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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12月23日签的房管局买卖协议,协议上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中写的,甲乙双方签定协议30日内到房管局办理税费和过户手续,如因一方原因未能办理要付法律责任。现在因买方的贷款还没批,办理不了过户,我是卖方,是否能解除协议不卖了呢?

抵押担保 2017-02-12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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