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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民营养殖合作社工商注册法人执照,注册资全八百万元,登记五个股东,大股东四百万是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下有四个股东分别为一百万元,工商注册是这样,其实他们谁都没有出资,出支是一位沒挂名的老板出支,向这样问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可登记机关的股东末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末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是指未出一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揩股东在未全额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 2017-02-13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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