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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本人有以下问题要请教:2007年东莞市社保局有发一份文件,东社保[2008]31号,内容如下:根据统计局公布数据,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2372,即月平均1030元/月,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284元,即月平均工资为2940元。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请问,计算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以1030*3还是2940*3?

调解 2009-02-28 2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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