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于2009年离婚,女儿2005年3月30出生,离婚女儿归前夫抚养,我离婚净身出户,唯一要求将前夫名下房产一室一厅,待到女儿18岁时,变更到女儿名下,前夫不同意,最终写下承诺保证死后房产归女儿!由于我净身出户,法院判我于2011年九月开始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由于一直工作不稳定,所以一直未支付,前夫也没要,直至2015年9月,我开始支付每月300元,2016年11月,孩子开始补习,前夫要求我支付补习费,我出于对孩子考虑,11月又支付给前夫300+1100,12月份440元,1月份440,前夫不依不饶,说我仍然欠抚养费,及补习费,要求我支付补习费的一半,并且每月300元也不能差,由于我工资有限,不能完全支付他所说的费用,现起争执,如我不能按时支付每月300及补习费所有的费用的一半,就将我告上法庭,而且前夫一再表示我们当初的调解判决,是生活费和学习费用是分开的,所以必须我承担一半!并且他现在要求我补齐前期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的抚养费,我想问,法律支持所有费用必须一半么,还有前期欠的抚养费,其中有孩子同我生活的几个月,是否可以抵扣相应的抚养费!再有如果请您出庭做辩护,费用为多少!谢谢!

离婚 2017-02-14 09: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