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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面)为了保住学位,我们达成协议:我付她医药费80%,并予经济补偿4000,我的医药费200元自付(因为她打的是我的头,我做了个头CT),双方不再追究事后责任。她去撤案。请问这协议合理吗? 现在案子已经撤了,根据协议我已不能再向她索要任何费用了,4000也已给她,她给我写了收条。但其他三人呢,尤其是那个惹事者,我是不是可以向她们索赔?赔多少算合理? 现在我的鼻子还痛,仔细看不是很对称,头CT上也能看出来。功能尚未出现问题。医生说已过三星期了,因当时没做鼻骨检查,很难说有无骨折,也不知以前鼻子长什么样,是不是也有些不对称。但即使无骨折,软组织损伤也是有的,这算轻伤吗?(医生是我找的老师,只是口头说的,没写病志)伤者目前医药费是1000多,如果指甲长的不好看可能要做些指甲的美容,这美容费还算不算医药费?她的医药费要按票据给,如果发现有假,我将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告他欺诈? 如果过段时间我出现了头部或鼻部的问题,真的不能再向她索赔吗?其他三人呢?

调解 2011-05-30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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