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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在医院做了“甲状腺右叶次全切、甲状腺左叶切除术”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的冰冻病理诊断报告单上显示“甲状腺右叶+峡部良性;左叶乳头状癌”,医生在手术纪录上也清楚的写着:“甲状腺右叶次全切、甲状腺左叶切除术”。但在2013年8月复查时发现,甲状腺上又有结节,医生建议以为第一次手术是恶性肿瘤,建议进行第二次手术。可在第二次手术回家后,看自己的病例发现,第二次手术之前的彩超检查显示:“甲状腺术后,右侧叶缺如,残余甲状腺左侧叶结节占位。”而第二次手术出院记录也清楚的写着:“甲状腺左叶切除术”。这时才发现自己第一次手术医生竟然给自己的甲状腺切反了,把好的部分给全部切除了,而有病变的还有残余。才导致自得第二次手术。于是2014年2月,有做彩超显示:“甲状腺左侧近峡部可见少许腺体”。我想咨询这是医疗事故么?如果是,患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呢?具体是什么?

医疗纠纷 2018-12-20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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