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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师,您好。最近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同事小A从甲软件公司离职,并从甲软件公司携带了某个项目的源代码到乙软件公司入职。在乙软件公司,小A作为项目产品负责人,利用甲软件公司的源代码,并在此源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十个月之后,乙软件公司此项目产品正式上线发布运行。甲软件公司看到乙软件公司此产品后,对照比较相关功能发现此产品的源代码极有可能是从自身公司泄露。于是甲软件公司准备起诉乙软件公司涉嫌盗取源代码。小A听闻甲软件公司要起诉,深感此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个人压力和道义考虑,小A未跟乙公司领导沟通私自停止了此项目并删除了源代码。乙公司领导知道后认为小A的做法对公司的产品造成了损失,而且这十个月乙公司花了资金和人力进行开发,所以此源码有部分应该属于乙公司,小A不能删除源码。但是小A认为乙公司由于融资问题,已有6个月未发放工资,所有小A可以说已经和公司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此6个月的开发工作可以说不属于公司资产。请问律师老师,小A是否应该删除源代码,他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期待老师的回复,谢谢您!

其他 2017-12-14 0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已经删除了,既成事实,再讨论何种程序更好已经没有义务;如果被诉,可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 那就起诉那要
  • 已经删除了,既成事实,再讨论何种程序更好已经没有义务;如果被诉,可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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