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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二十几年前重组了一个家庭,婚后两人买了房,继户那边有三个子女,母亲就我一个女儿。前几年我母亲立了遗嘱,遗嘱表明房屋的一半留给我,并且己经公证,但是房产权的名字是我继户的,象这种情况,如果我母亲先走的话,継父的子女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产卖了吗?出现这种情况又怎么办呢?还有就是我要如何如何处理这份财产的话他们不同意怎么办呢?谢谢!

离婚 2017-02-21 10: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生效属于你母亲走后。当你母亲走后,根据遗嘱,你就依法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为了防止你继父的子女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卖了,你去房产局填上你的名字。如果卖了,你可以请求一半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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