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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8月20日从蚌埠机关一幼老师手中承租蚌埠市机关一幼北-2门面房一间,没有签定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房租每月交一次,我于今年1月30日交伏房租到2月30日. 2月23日,出租人突然提出房屋要拆迁,要收回房屋,并于2月26日发通知给我要强行收回房屋,对我造成经济损失。而在2月23日之前至今没有发布有关房屋拆迁通知,并且收了我2月的房租。 在这起事件中,出租人没有提前公告房屋拆迁事宜,对我采取欺骗的行为,有没有违法? 作为目前的经营者,房屋拆迁我是否享有房屋拆迁补偿? 我是否可以以出租方对我的欺瞒行为向相关单位诉讼?

诉讼 2009-02-28 23: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们之间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无书面合同),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你无法享有拆迁补偿,但可以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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