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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13日从别人处转租了一个底商(到期日2011年4月15日),并于同日与房东约定下年2011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如继续租用租金为42000元,交给房东3500元订金,但后来由于生意不好我不想继续租用盖房子了,在2011年3月4日正式通知了房东,4月12日把钥匙也交还了,在这期间房东也领人看过房子。我想要回订金,但房东说我租他房子时他正在和别人谈,由于租给我了人家没租,给他造成损失了,拒不交还订金。 我起诉了,法院判决他归还我1000元,理由是我违约赔偿损失。我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谢谢您!

银行 2011-05-31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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