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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预与员工以2017/3/31日为最后工作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协商方案2.员工个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3.本地区过往每年社平工资公布时间通常为5月,去年为6月4.公司现给予的补偿方案中以2017/3/31日前政府相关部门如没有正式公布2016年社平工资将依据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为基数计算补偿金和免税额问:员工可否以公司补偿方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补偿基数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如高于社平三倍以三倍为准)为由向公司主张必须以2016年后续公布数字为准计算补偿金/免税额?员工可以提出何种主张以达到使用2016年社平为基数并且可操作的目的?

其他 2017-02-20 2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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