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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减刑假释条文,假释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辩护 2009-03-01 10: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 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 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 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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