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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号来公司上班,签约3年,采用深圳正规合同,2016年7月续签,合同中没有工作地点及职位,而且工作内容中有:公司可根据需求安排到指定的任意地点工作,并可改变工作内容,今年公司在裁员,将我由现在的职位调离,我必须执行吗?如果不执行公司不赔偿,合理吗?

其他 2020-08-26 14:2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说公司进行调岗需要先于劳动者协商,征求劳动者的同意,劳动合同内的约定已经违法,公司如果调岗但不和你协商,那么你可以拒绝,如果公司在你拒绝的情况下仍旧调岗降薪,你可以要求赔偿,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我详谈。
  • 对于不合理的调动,你有权拒绝。要再了解一些情况后,才能为你分析并给你意见,若需要可直接联系我。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 不合理,可申请劳动仲裁
  • 不合理,应该和员工协商, 建议协商,协商无果,收集证据劳动仲裁
    【追问】徐律师,主要是该合同已经签了,是不是表示该霸王条款已经同意了,我必须服从公司的外派?
    【回答】需要你个人同意
  • 公司调岗一般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追问】徐律师,主要是该合同已经签了,是不是表示该霸王条款已经同意了,我必须服从公司的外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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