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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个铺面,和一通讯公司从07年初签合同一直到今年年底。但由于现在铺面现在要和朋友一起做点东西,所以需要提前2个月终止合同,也就是10月份。当时签署的合同条款中只标明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需要赔偿合同金额的25%。但是昨天该通讯公司说的需要我们赔偿其销售损失,但是此项赔偿没有在合同中标明。 想请问专业人士,此通讯公司要求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径?

其他 2011-06-02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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