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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情况:1996年10进入一所国办学校从事司机一职至今。期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缴纳过任何保险。前段时间单位为另一临时工司机办理了各种保险,所以我才走劳动仲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共有两名临时工司机) 我的仲裁申请: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补交应交保险。 2、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3、自1996年10月25日起,补交每月应支付的二倍工资。 4、报销两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 我在这里想把被申请人的答辨情况发表出来,咨询一下,看下次开厅,应该做什么样的准备 对于我的申请第一条:被申请人律师说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条文,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违规行为,和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允许使用临时工,对于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并没有纳入到社保的范围内。所以补交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说退一万步讲,从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到现在3年多的时间了,要求二倍工资也过了仲裁期限。 第二条:和与用人单位的工资不存在纠纷,所以不存在同工同酬这一说法 第三条: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对于以前的劳动关系不适用该法 第四条:报销费用不存在事实

仲裁 2011-06-02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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