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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于5月9日晚7点多,骑电动车带孩子回家,在一路口弯时被一中华车撞伤,事发后,肇事者没有报警、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救治受伤人员,弃车逃离现场。后来,好心路人打电话报警,一个小时后我哥和小侄才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查,事故致使我哥致颅骨骨拆、颅内出血、右额下血肿、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耳内骨拆出血;我侄右腿股骨上段粉碎性骨(其它小伤就不罗列了),至今我哥意识不清,语言混乱,仍就在医院救治。事后第三日,交警按车辆和证件信息查找到车主,车主承认是其而为。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一、在这种情况下算不算逃逸? 二、在我哥抢救期间,交警协调签了一个协议,说对方只在保险范围内负全责,要求放车,签字,否则一分钱不拿,为了抢救我哥,家中又无钱,当时又错以为是对方全部负担,所以我家人就签字了(但不是第一法定人代理人签字,也没有委托书),对方签字的是他们的委托人,交警也把对方的车给放了,协议中说的保险范围内负全责违不违反交通法基本原则?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三、到目前,对方当事人一直没露面,由他们的委托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也快用完,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1-06-02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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