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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下、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只是没有按当地规定在当地烟花公司进了几万元的货、(但这些货同样是具备生产资质的合法厂家)、被举报后、公安部门没收了货物、并处拘留和罚款处罚、请问这样的处罚法律依据是那些?这种情况可否定性为私藏爆炸物品呢?谢谢!

离婚 2017-03-02 13: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你所说属实的话就不属于刑事罪行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6)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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