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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代表范围有限制吗?可以委派合伙企业之外的人吗?

其他 2018-08-13 10:38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但容易产生纠纷。如需帮助,可来所面谈或来电详询。
  • 你好,可以委派合伙企业之外的人的!
  • 你好,有授权是可以的
  • 你好,可以。。。
  •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你好,可以委派合伙企业之外的人的,有授权是可以的
  • 你好,么有限制
  • 你好,可以委派外人
  • 可以的,建议谨慎行事
  • 您好,建议的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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