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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建筑物四层,共有业主8位,其中东户4位,西户4位。因东户楼顶漏水维修,就维修费用问题,东户顶楼业主起诉其楼下三位,经法庭调解现已结案,楼下三位承担维修费用,并放弃日后对楼顶公共面积的权利主张,日后也不再承担维修义务(以后还可能会继续维修)。换句话说,楼顶东户所占面积从此以后归该案原告所支配。那么,如该原告在该位置安装广告,该建筑的西户业主有无权利反对?

其他 2017-03-05 0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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