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单位有一员工,2010年8月入职,入职时的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是未婚,2011年1月时因不能很好地遵守公司的劳动者纪律,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但其本人不同意,也不做任何工作交接,直接消失。公司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也拒接电话。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赔付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赔偿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在仲裁庭上,我们驳斥了其不合理由的要求,并提供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其当庭要求撤诉,但要求追加其怀孕期间未上班的工资。事实上此人在这011年月月就消失了,她在职期间也从未向公司说明她怀孕,我们也是在仲裁庭上才知道其怀孕,但她说是公司不让她上班,还要求公司赔偿她不上班期间的工资。现双方均拒绝调解。她是未婚先孕,2010年月10月怀孕,(医院提供的证明可看出)2011年2月结婚。请问此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才好?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仲裁 2011-06-03 15: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