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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某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区域经理,我公司2008年11月底与一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她于09年12月底不干了,没有提前说也没有递交任何书面合同,最近她要办理离职,找我签字,我拒绝签字,因为她走时没有把给银行柜员做保险的小账手续费给人家,(银行保险在银行出售会给银行中间业务费,为了激励柜员也会给柜员一部分小账手续费,为了好走账,就把给柜员的手续费打在员工的工资卡里),现在她说要告我和公司,赔偿她由于我们不给办离职她的社保别的单位无法为她缴纳的这一年多的社保,和各项经济赔偿,请问她的行为会被支持吗,我和公司这样做对吗。

仲裁 2011-06-08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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