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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时,复制是指复印还是抄写,国家规定是哪条有规定。

教育 2009-03-02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都可以
  • 指复印和抄写,都可以。看民诉和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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