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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的公司被收购,新单位工资降低了很多,不想签合同,请问有补偿吗?

其他 2019-10-31 19:2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公司进行收购其实是不应当影响原劳动关系的,包含工资的部分都不应该降低。如果新的单位确定降低了工资并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新单位坚持,你可以违法降低工资为理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追问】你好,我们去劳动局咨询过,工作人员说新单位有权利降低工资,只要和以前的工作岗位不同都可以降低工资,如果不想去新单位上班就只能买段工龄,请问是这样的吗?
  • 你好,即便原公司被收购也不是降低员工工资的合理理由,也不影响原合同的工作期限,可跟公司协商变更原合同,若打算离职也可以公司违法减薪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您好,收购不影响原合同的,对方还是得按之前的劳动合同来支付工资,你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新单位坚持,你可以违法降低工资为理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先和公司协商,实在不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来电我帮你进一步分析。
  • 你好。可以向单位主张继续支付原来工资,也可以走法律程序。
  •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执行原工资标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可以降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您可以来电跟我讲一下情况,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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