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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是改制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15万元,公司成立进行注册登记时因要控制股东人员数量{50人}以下,因此由公司各科室一人代表其他人进行注册登记,其他未注册的人员均按个人出资比例发给了股东证书和出资收据,现在公司想进行股东注册变更手续,以我们这些当初没有工商注册的股东为由,不承认我为正式股东,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这些股东在法律上是否承认?谢谢

其他 2009-03-02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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