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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4月至2017年一月,在企业上班,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算加班,从2004年4月至2007年,每个加班给20元,从2008年至2015年7月,每个加班给50元,从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每个加班给100元(这1年半才有的工资条,工资条上加班没填,填的绩效),我就有银行打的明细和2005年1月和2月的工资发放表,上面有加班,我能要回单位少给我的加班费吗?

其他 2017-03-08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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