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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2009年一月10日因肺炎住进威远县的一家乡镇卫生院,当日检查血糖6.4,一月18日该院主治医生通知病愈可以出院。当日下午4点多办理出院手续,第二日(即一月19日)在家中昏迷,于下午1点多送县医院抢救,诊断为二型糖尿病,导致高深性昏迷,且肺炎还非常严重,检查血糖37点几。体内钾、钠紊乱。当日下病危通知书。经县医院救治无效,于一月31日去世,享年63岁。 处理完我母亲的后事,我们调阅乡镇卫生院的病历发现,从我母亲入院那天起,该院主治医生一直在为我母亲使用“地塞米松注射液”(静注,每天10毫克)连续使用了9天(未减量)。 更奇怪的是该主治医生所有的处方上除他的签名外还写上了该院院长的名字(院长名字在前,非本人签字)。 请问该乡镇卫生院所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9-03-03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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