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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处于三年前出卖给第三人,当时以妻子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实际履行,第三人交付部分价款后,丈夫给第三人出具了盖有妻子名章的收据,并约定余款过户后交付,第三人也实际使用该房屋,但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妻子出来主张合同无效,该房屋由丈夫出卖自己并不知情,并不同意将房屋出卖,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该合同是否有效,丈夫的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

其他 2009-03-03 0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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