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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1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 。是既规定了减量的原因,又规定了减量的范围吗? 2在托运人(需方)与承运人之间的煤炭运输关系中发生了承运的煤炭损失,是否要按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证明其煤炭重量损失是由煤炭的自然减量原因造成的,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原因造成的毁损,才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由于本人在此煤炭承运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只规定了,允许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重量损失1%范围内免除赔偿,没有规定和要求由合法原因造成的重量损失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致使每趟船队到港的煤炭计量吨数,都少于装船时计量的吨数,损失率达1%以上。其船队经常在运输途中卖我公司煤炭,时有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记录。我公司月购进煤炭4万吨以上,现每吨煤炭价格达760-800元吨,以1%的损失率计每月经济损失达30万元。但承运方以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 为由,认为其侵占的煤炭是合法的。而本人对此损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终日忐忑不安。期待您的回答 , 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6-05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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