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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发布如下邮件:以2017年1月亏损为基数,2月亏损不得超过1月的50%,否则工资总额减30%;3月亏损不得超过2月的一半,否则工资总额减30%;其他月份如此类推。如2月-6月亏损之和小于1月基数,在职员工之前扣减的工资部分可一次性补齐(不适用于离职员工)。2017年3月3日下发2月份的工资,我被扣除工资总额的30%。我于2017年3月6日用公司邮箱向我的直接上级以及公司人事发送如下邮件:由于公司非法克扣工资,本人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担任的行政专员一职。烦请领导审批!我入职1.76年,请问:1、现在我是否可以直接办结工作交接,然后去劳动仲裁局申请公司补偿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呢?2、还是说必须等到4月5日才能离职,然后再去劳动仲裁局申请公司补偿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呢?3、还是说我必须用书面形式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在30日之后才能离职,然后再去劳动仲裁局申请公司补偿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呢?还有一个疑惑,去申请仲裁申请公司补偿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我的工资?经济补偿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其他 2017-03-09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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