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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张家口拖车总厂退休干部,1993年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当时我已退休,单位说退休人员不享受岗位技能工资待遇,最近我在网上看到原劳动部颁发的劳薪字【1992】8号文件,其中规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律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办法,职工个人按基本工资的3%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退休金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但是原拖车厂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我的养老待遇仍然是以标准工资计发的退休金,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可是现在拖车厂已经破产了,请问我该不该找有关部门申诉,如该申诉,应找哪个部门。

企业法律顾问 2011-06-05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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