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本人是2002年进的公司,其中签了三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08年2月份到年底的这份合同,这份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公司是否要按从2002年到2008年6年,每年补偿一个月的金额对我进行补偿? 公司说要补偿只能补偿2008年一年的钱,因为新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问题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执行的,所以只能按2008年后签的合同进行补偿,这个说法是否合法?

其他 2009-03-08 13: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仅补偿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公司做法合法
  • 公司做法合法
  • 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您只能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