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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的,于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腊月十八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了八个月,期间怀孕流产了,后来因婆婆挑事,夫妻之间也因生活中一遇到事就频繁吵架,在加上男方从来不交代女方工资,遇事不和女方商量,也不给女方花钱,女方就住回了娘家了,一直到现在半年了,期间男方把卡上的钱私自取出来给了男方父母,男方下来几回初了问回不回,其他的不闻不问,现在男方起诉离婚了,要求女方赔偿八万元彩礼,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个,那女方该不该退还了?谢谢指点

征地补偿 2017-03-15 15: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你好,可以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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